首页 > 公示信息

江门市蓬江区艾莱灯饰配件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江门市蓬江区艾莱灯饰配件厂年产塑料件110万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规定,建设单位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时需要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3月5日。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艾莱灯饰配件厂年产塑料件110万个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西江开发区
建设单位:江门市蓬江区艾莱灯饰配件厂
验收监测单位: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0-31061622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605、607、609、611号第二层
二、项目概况
江门市蓬江区艾莱灯饰配件厂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西江开发区(中心坐标:北纬 22.662642° ,东经113.104845°),主要从事塑料件的生产,项目审批工艺为挤出注塑、破碎、包装等工序。项目占地面积2023m2,厂房建筑面积2023m2。项目于2020年1月编制完成《江门市蓬江区艾莱灯饰配件厂年产塑料件110万个建设项目》(台环审【2020】116号),经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蓬江分局审批同意,于2020年4月建成,并于2020年5月开始调试。
江门市蓬江区艾莱灯饰配件厂委托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22日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了《江门市蓬江区艾莱灯饰配件厂年产塑料件110万个建设项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NT202001432)。验收监测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85%以上进,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三、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时段三级标准与荷塘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荷塘污水处理厂处理;注塑机冷却水等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G1);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噪声经厂房墙壁的阻挡以及自然衰减后会有所减弱,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体废物:
项目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一般固废处理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及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交由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处理。
四、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中环保措施的要求,符合“三同时”政策。经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通过项目竣工水、气、声及固废环境保护验收。

附件: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