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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承锦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蓬江区承锦塑料厂年产塑料灯饰配件30万个建设项目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规定,建设单位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时需要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6日。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蓬江区承锦塑料厂年产塑料灯饰配件30万个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西江开发区新织沙工业园自编1003号厂房
建设单位:蓬江区承锦塑料厂
验收监测单位: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0-3762689
通讯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282号3幢第二、三层
二、项目概况
蓬江区承锦塑料厂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西江开发区新织沙工业园自编1003号厂房(中心坐标:N22.661073°,E113.107478°),主要从事塑料灯饰配件生产。蓬江区承锦塑料厂年产塑料灯饰配件3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3月编制完成,经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批文号为江蓬环审[2020]242号。生产规模年产塑料灯饰配件30万个。项目于2020年8月建成并开始调试。
蓬江区承锦塑料厂委托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10日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21-0409-YA15)。验收监测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进,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三、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先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再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排入中心河。生活污水各污染物浓度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二)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所有设备均使用电能,无燃料废气产生,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恶臭、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1)注塑废气
本项目注塑工序中,聚苯乙烯颗粒在熔融过程中会有少量有机废气和恶臭产生。在各台注塑机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统一收集,经同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2)破碎废气
项目的破碎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有组织废气:注塑废气:经“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的排放限值,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无组织废气排放限值,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的颗粒物限值。
(三)噪音
设备主要位车间厂房内,项目优化厂区布局、控制经营作业时间等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体废物
1、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2、项目废包材料及溢料及边角料的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包装废物,交一般固废处理单位回收处理回收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
项目产生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中HW49其他废物;产生废UV灯管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中HW29 900-023-29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四、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中环保措施的要求,符合“三同时”政策。经江门中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通过项目竣工水、气、声及固废环境保护验收。


附件: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