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规定,建设单位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时需要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2日。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广东锦隆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摩托车标牌注塑件300万套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振兴大道105号
建设单位:广东锦隆实业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广东省佰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江门大道中898号2栋1501室
二、项目概况
广东锦隆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振兴大道105号(中心地理坐标为:113度7分27.411秒,22度37分43.338秒),主要从事摩托车标牌注塑件的生产,项目审批工艺为混料、注塑、包装、破碎等生产工艺。项目占地面积802.48m2,建筑面积802.48m2。项目于2022年4月编制完成《广东锦隆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摩托车标牌注塑件300万套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江蓬环审[2022]88号),经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蓬江分局审批同意,于2023年10月建成,并于2023年11月开始调试。
广东锦隆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佰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8日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了《广东锦隆实业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X20231107006)。验收监测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90%以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三、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潮连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者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潮连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抽风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三)噪声:
噪声经设备减振、厂房隔声以及自然衰减后会有所减弱,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体废物:
项目边角料和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边角料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注塑过程,废包装材料交资源回收公司回收;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和含润滑油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内,待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由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回收处理。
四、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中环保措施的要求,符合“三同时”政策。经广东省佰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通过项目竣工水、气、声及固废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